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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成都市孕婦假情況一覽表 [打印本頁]

      作者: Nancy    時間: 2011-5-7 16:13:04     標題: 成都市孕婦假情況一覽表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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