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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計劃生育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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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ncy
時間:
2011-5-7 16:24:48
標題:
計劃生育有獎勵
為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開展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04〕2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開展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獎勵扶助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按照國家、省統一規定的政策和條件,統一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政策規定擅自擴大范圍。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示,逐級審核,群眾舉報,全面監督,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
(三)直接補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獎勵扶助金。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和抵扣代繳等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建立群眾監督、社會監督、行政監督機制,確保獎勵扶助制度的落實。配套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二、獎勵扶助對象的基本條件和獎勵扶助標準
根據國家、省規定的政策,獎勵扶助對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
(二)出生于1933年1月l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間。
(三)本人及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四)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具體條件按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四川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解釋》執行。
(五)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育齡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標準發給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制度在全市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三、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按省人口計生委制定的政策界限和程序,各級計生部門依據政策,按照個人申請、村委核實、鄉(鎮、街道)審核、縣審批,村、鄉(鎮、街道)公示的程序對獎勵扶助對象進行確認和年審。
四、資金來源和財政負擔比例
我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所需經費,由中央、省負擔89%,市、縣兩級負擔11%。市、縣兩級負擔11%中,市財政總體上負擔55%。市、區(市)縣具體負擔水平,根據區(市)縣不同財力等情況分檔確定:1.五城區及高新區自行承擔。2.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市財政負擔50%,區縣財政負擔50%。3.青白江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市財政負擔60%,區(市)縣財政負擔40%。
五、獎勵扶助金發放和管理
(一)獎勵扶助金發放單位為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成都營業部所屬分支機構。實行獎勵扶助金發放和個人賬戶的專業化管理。獎勵扶助金每年9月一次發放。
(二)區(市)縣財政部門委托農業銀行支行建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財政專戶,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按規定時限歸集到專戶,封閉運行。嚴禁用專項財政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營利性投、融資活動。
(三)農業銀行成都營業部及其分支機構按照省人口計生委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將財政部門撥付的獎勵扶助資金及時撥付到個人賬戶,并在將建立個人賬戶和資金到位撥付情況反饋給省財政廳和省人口計生委的同時向市財政局和市計生委報告。
六、保障條件
全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區(市)縣要明確職責并落實責任人。
(一)相關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負起責任。財政部門要建立獎勵扶助資金專戶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對專項資金進行嚴格的管理監督;指導計劃生育部門做好年度預算、決算。計劃生育部門要嚴格把握政策,做好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個案信息檔案、數據匯總分析,建立信息網絡、實行計算機管理和負責項目日常管理工作。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嚴格按照委托服務協議的要求,確保獎勵扶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宣傳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廣泛開展公益宣傳,提高廣大群眾對獎勵扶助制度各項政策的知曉程度。紀檢監察、公安、審計等部門要積極協助做好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參與和做好試點工作。
(二)工作經費。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工作經費納入市、縣計劃生育事業費安排,以保證試點工作的正常進行。
七、評估與監督
(一)市財政局、市計生委組織社會力量和中介機構每年對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和管理情況進行一次績效評估。
(二)利用信息管理和監控平臺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行動態管理,每季度進行一次相關數據的匯總分析,及時反映專項資金落實的情況。
(三)實行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獎勵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四)區(市)縣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資金配套、資金發放和項目管理等全過程進行檢查監督。
(五)建立觀察員制度。聘請具有相應資格人員對獎勵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獨立的、隨機的監督檢查,并將結果直接報送市計生委。
八、責任追究
(一)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一票否決。對獎勵扶助制度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要追究當地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對虛報、冒領、克扣、抵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委托代理發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獎勵扶助金的,取消代理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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