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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法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內容是什么?
第60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勞動法對女工產假有何規定?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3、女職工在懷孕期應享受哪些待遇?
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4、外資企業可以在女職工孕、產期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企業不得以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在試用期或任何其他時期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在"三期"內違紀的除外。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
5、通過哪些途徑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同時,第79條又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采取以下途徑處理:
(1)協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但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是在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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