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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辦理及享受獎勵和保障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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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1-5-7 16:26: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程序及有關獎勵優待
      一、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只生一個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時,子女年齡應當在14周歲以內,或母親年齡在49周歲以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應當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
      1、獨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個子女的;
      2、獨生子女死亡后,收養了一個子女,未再生育的。

      二、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2、《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中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
      3、申請人一方戶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個人申請和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當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個子女的證明。

      三、辦理程序:
      1、個人申請。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或當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單位審核。
      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

      四、辦理機關和時限:
      辦理機關: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辦理時限: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

      凡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總和為5元至1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子女18周歲止。獎勵金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50%。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為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或者農村人口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給;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的獎勵金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可多劃一人宅基地。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增發5%的退休金(但加發后的比例不得超過100%);企業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根據有關規定增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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