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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首部保護女性權益法規——《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昨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該《條例》對婦女健康保障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作了詳細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降低工資標準或減少勞動報酬。
新規:經期可以請短假
在該《條例》的制訂過程中,女性經期有望放假的內容曾引起廣泛關注。在“發展保障權利”一章中: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應當包含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的特殊勞動保護條款,并約定女職工的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和衛生等內容。
該《條例》起草組負責人、成都大學法學系教授張居盛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月經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四期”是婦女們避不開的,由于《勞動法》等上位法的規定,以及社會保障機制的健全,目前婦女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勞動權利已能夠得到比較充分的保證。但對于婦女經期的保護,跟工種有很大關系,因此在條例草案中,準備以請假的形式對婦女經期的勞動權利予以保障,“即規定婦女在經期可以根據身體狀況請短假。”
專家:婦女痛經該休息
針對這一內容,昨日,全國政協委員、成都中醫藥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張慶文表示,這一規定與過去相比,“更人性化,是對婦女權益保障的一大進步”。
“婦女出現痛經等問題時,的確應該請假休息。比如我經常遇到這種病人,也建議她們進行休息。”張慶文說,有的婦女在經期及其前后,容易出現小腹或腰部疼痛,嚴重者甚至出現惡心嘔吐、冷汗淋漓等情況。
“但并不是所有人、每一次經期,生理上都會出現需要特別休息的情況。”張慶文表示,這一規定如何執行顯得尤為重要,“以前來說,有的公司允許請假不影響工資等,有的公司則通過扣工資、調班等來進行。”
對此,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所長胡光偉也認為,這一規定可以寫入,但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法規點擊
1 政府應設家庭暴力庇護場所
《條例》規定,市和區(市)縣政府應根據實際設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護的婦女提供臨時住處。
2 保護婦女隱私禁止性騷擾
《條例》還明確了禁止以語言、文字、圖片、聲像、電子信息或者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報道婦女的事務時,對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禁止未經同意擅自泄露婦女的隱私。
3 孕期、哺乳期婦女應給予照顧
對從事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崗位作業的女職工,《條例》規定,在懷孕前女職工可與單位協商調換到對懷孕無影響的崗位;懷孕或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工作崗位或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應給予照顧。孕期女職工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妊娠合并癥、妊娠并發癥等可能影響其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本人可提出休假申請,用人單位核實后,應當予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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